Yang v. Lei

2026 ONSC | Court File No. CV-25-00004085-0000 | 安大略省高等法院(Chozik 法官)

房东租户诉讼CPL 与产权纠纷作者: Calvin ZhangHelen Lu | Starkman & Zhang Lawyers
申请人在我方物业的产权上登记了 CPL(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冻结买卖与再融资。我们没有走"CPL discharge motion"打实质,而是用 Rule 56.01 security for costs 动议反制——申请人在收到动议后即放弃 CPL。Chozik 法官判我方 $9,000 costs thrown away,立即支付。

客户面临的商业困境

我们的客户是一桩源自 landlord-tenant 关系的民事诉讼中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主张对该物业有 interest in land,并依据《Courts of Justice Act》第 103 条在产权上登记了 CPL(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待决诉讼证书)。

CPL 是登记在产权上的公开通知。一旦登记,物业在 CPL 撤销之前无法买卖、无法再融资——除非把背后的争议解决。这是一切涉及 real property 的民事诉讼里,被告资产被冻结的标准武器:把对方动产能力锁住,逼其在诉讼解决之前不得动弹。这个时间线一般是 6-12 个月。

对处于这种处境的物业所有人,常规建议是用 s. 103(6) 提"CPL discharge motion"——交宣誓证据回应、安排交叉盘问、对 CPL 实质打掉。在对方财务薄弱的事实模式下,这条路要 6-12 个月、$40,000-$80,000 律师费,而且即使打赢,拿到的 cost award 也未必收得回。商业层面的核心问题是:有没有比"重打实质争议"更快、更便宜的方式来解冻产权?

关键战略决策

决策 1:提 security for costs 动议——不提 CPL discharge motion

面对 CPL,常规反应是依《Courts of Justice Act》s. 103(6) 提 discharge motion,要求申请人在实质层面证明其对该地产有 "reasonable claim"。这是"直接打掉 CPL"的路。但它慢、贵、并且要求我方先把实体争议拿到法庭上接战。

我们走了程序路。我们提了 Rule 56.01 security for costs 动议——要求申请人向法庭存放保证金,覆盖将来可能产生的律师费裁定。Rule 56.01 的依据包括:申请人是非安省居民,或在安省没有足够资产支付 cost award。策略逻辑:把局面变成对方的二选一——要么拿出真金白银继续,要么放弃。我们事先评估了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判断"拿出保证金"对他不是有吸引力的选项。

关键之处:这条路不要求我们在 CPL 实体争议上接战。security for costs 框架本身和底层 claim 无关。这让动议本身保持窄、程序层面锐利。

决策 2:把动议锚定在 Rule 56.01 要素上——不接 CPL 实质争议

防守方常见的诱惑是抓住每一次机会去攻击对方的底层 claim——把实质争议推到法庭面前。把这种本能用在 security for costs 动议上是错的。

我们没在动议中触及 CPL 的实质问题。整个动议完全锚定在 Rule 56.01 的要素上:申请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如果诉讼最终败诉则 cost award 无法执行的现实风险。把动议保持窄,让对方很难在不出钱的情况下抗辩。如果接战实质,反而会给申请人一个把底层 CPL 在 security 动议层面重新过一遍的机会——这正是我们要避免的。

决策 3:申请人放弃后追讨 costs thrown away——不止步于"产权解冻"

申请人在收到我方动议后撤回 CPL,眼前的胜利很清楚:产权解冻。常规的处理是收下这个胜利继续过日子。但 security for costs 动议本身已经发生了真实律师费——而且申请人完全可以再用 Statement of Claim 重新起诉。

我们追讨了 Rule 57 项下的 costs thrown away("被废弃步骤的律师费")。原则是:当一方因自身行为导致一个程序步骤变成无意义的,他就要为这个步骤付费——这与底层诉讼的胜负无关。Chozik 法官在判决书第 2 段直接采纳了这个框架:"The Respondent is entitled to the costs thrown away in the step of litigation rendered unnecessary by the Applicant’s conduct. This is so regardless of the merits of the balance of the litigation."

申请人试图论证:因为将来如果他重新起诉,我方可能要再打一次 security for costs 动议,所以本次的 cost award 应当打折。Chozik 法官在第 3 段拒绝了这个论点:将来的费用考量是 speculative,目前的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必须现在就赔偿。这个推理是这份 endorsement 中真正值得记住的部分。

案件结果

申请人在收到我方动议后数周内即放弃 CPL。产权在没有进行实体争议听证的情况下解冻。

在律师费动议上,Chozik 法官判我方立即获 $9,000:被废弃的 security for costs 动议 costs thrown away $8,500,加当日费用动议 $500,含税与支出全包。

如果当时走常规的 CPL discharge 路线,从交叉盘问到争议动议,现实时间表是 6-12 个月,律师费 $40,000-$80,000,且这段时间 CPL 一直在产权上挂着。即使最终打赢,cost award 也是针对一个本来就财务存疑的申请人。security for costs 路径把这一切压缩成一个动议,几周内程序性地决出——申请人放弃后还产生了 present-day cost award。这里 $9,000 这个数字之所以重要,不是金额本身,而是它证明了"先放弃、回头再起诉"这个套路有当下的费用代价,无法白用。

为面临 CPL 的物业持有人总结的三条实务经验

1. 在申请人财务薄弱的事实模式下,Rule 56.01 security for costs 动议是反制 CPL 最高效的手段。 它迫使申请人在 CPL 接受实质审查之前就拿出真金白银。如果对方拿不出或不愿拿,CPL 不经实体审理直接崩掉。这条路比 s. 103(6) discharge motion 快得多、便宜得多。它不适用于所有事实模式——申请人必须是非安省居民或在安省资产不足——但在合适的事实模式下,是决定性的。

2. costs thrown away 即使在底层诉讼可能继续或重新启动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追回。 Rule 57 与 Chozik 法官的推理:每一个被废弃的程序步骤本身就是一次 cost recovery 的窗口。不要等"诉讼最终结束"再回头追费用——每一次对方放弃,都立刻去追当次的费用。"同样的动议将来可能要再打一次"不构成今天的费用应该打折的理由。

3. 一个在 security for costs 动议送达后立即放弃的申请人,本身就在向你披露:这场诉讼是用来施压的,不是用来打实体的。 这个信号对下一阶段很有价值。如果对方用 Statement of Claim 重新起诉,同一套 Rule 56.01 框架可以再用一次——如果他第二次也放弃,第二次 costs thrown away 也可以再要。这个 pattern 是自我强化的。

您的物业被登记了 CPL?

CPL 在房地产、房东租户、股东纠纷中常被作为施压工具。最强的反制手段,取决于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底层 claim 的强度——而不是底层争议本身的对错。

我们建议先做一次 60 分钟的法律处境评估:审视申请人的资产位置、本案与 Rule 56.01 security for costs 动议的现实匹配度、以及解冻产权的最高效路径。这不是销售会议,而是一次诉讼角度的诊断。

法律框架

本案适用的程序框架:

  • 《Courts of Justice Act》,R.S.O. 1990, c. C.43, s. 103 —— 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待决诉讼证书)
  • 安省民事诉讼规则(Rules of Civil Procedure),R.R.O. 1990, Reg. 194 —— Rule 42(CPL 程序)、Rule 56.01(security for costs)、Rule 57(律师费裁定,含 costs thrown away)
  • Court File No. CV-25-00004085-0000(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Milton, ON)—— Chozik 法官 2026 年 1 月 28 日释放的 endorsement

本页面描述的是 Starkman & Zhang 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件。为保护双方隐私,关于底层争议的部分非关键细节已做概括处理。上述程序框架、法庭推理和律师费裁定结果均直接取自 Chozik 法官的 endorsement。本页面不构成法律建议——每一项 CPL 案件的处理路径取决于申请人的资产位置、其主张的 interest in land 性质,以及周围的程序态势。如需就具体案件交流,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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